枣庄市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本报讯 6月10日,记者从全市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于2014年5月30日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省卫计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等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独生子女的界定等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夫妻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七种情形: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根据规定,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11月12日至《条例修正案》生效之前,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提供: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记者 宋旭 通讯员 王承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