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规范涉企检查收费处罚行为 入企检查需向纪委备案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记者 靳东群)近日,德州市德城区纪委监察部门出台《德城区规范涉企检查收费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职能部门单位涉企检查收费罚款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对企业实施检查收费前,应如实填写《职能部门涉及企业检查收费备案登记表》,并报区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优化办)备案登记后,方可入企检查收费。
需要经常性开展涉企检查的职能部门,可每月初列出当月检查计划,集中向区优化办备案。对于涉及群众举报或具突发性、上级临时指令性等应急或保密性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检查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向企业出示备案机关加盖公章的《备案登记表》及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同一系统内的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可联合进行,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原则上,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国家和省市安排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及环保、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群众投诉、刑事案件及突发紧急事件等检查除外)。
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50000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暂扣、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的。职能部门应如实向区优化办报告,并填写《职能部门对企业实施处罚情况登记表》,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优化办。
针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要令其先行改正,并提供政策业务指导帮助整改,整改合格的不予处罚。
德城区优化办定期到企业抽查了解职能部门收费检查及处罚情况,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视情节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苏志鑫
新闻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