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解读:超标办公用房必须清退
【办法摘登】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记者 滕敦斋
党政机关超标准建设和使用办公用房,既造成资源浪费,又引起群众不满。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全文见2月10日本报四版),对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和使用,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和使用,目前执行的仍然是国家于1999年制定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各个级别的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省级及直属机关:省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市级及直属机关: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县(市、区)级及直属机关: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近期办公用房清理情况
去年7月份以来,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省对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
在清理过程中,省里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要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要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要及时腾退。
5年内不得新建楼堂馆所
另外,我省根据中央要求作出规定: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同时,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严禁豪华装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据了解,我省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对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清理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以严肃纪律,促进制度落实。
办公用房多大算超标?
目前,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和使用,执行的仍然是国家于1999年制定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各个级别的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能超过下列规定:
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级正职
54平方米
省级副职
42平方米
直属机关 正厅(局)级
24平方米
副厅(局)级
18平方米
处级
12平方米
科级 及以下
6平方米
市级及直属机关
市级正职
32平方米
市级副职
18平方米
直属机关 局(处)级
12平方米
局(处)级 以下
6平方米
县(市、区)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
20平方米
县级副职
12平方米
直属机关 科级
9平方米
科级以下
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