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研究生教学学费标准 9月1日起执行

2014-02-09 15:0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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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9日讯 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我省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其中规定,全日制研究生中,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MBA、MPA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完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分制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山东商报记者张雯雯)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