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实施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
本报讯 (记者 志华 然锋)日前,我市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临沂市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并于今年1月开始实施,半年内实施试考核,期满后正式实施。
考核指标为:在全市主要纳污河流设置考核断面31个、参考断面2个;主要控制指标执行《重点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表》确定的标准。考核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的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21项指标。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水环境保护补偿标准为: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金为50万元;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补偿金为100万元;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1倍以上的,补偿金为200万元。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测数据采取人工监测,县区实施同步监测;由市环保局管理人员和采样人员联合采样,监测过程全部加密;每月监测2次,其中21项因子全监测1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挥发酚5项因子加密监测1次,单因子以月均值计算。每月10日前,市环保局对各断面上月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补偿金情况进行计算,并通报各县区。收缴罚款作为月测中控制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县区的补助资金,用于完善该县区迎查亮点工程或环保自身能力建设。
责任编辑:苏志鑫
新闻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