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施行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王丹)日前由山东省公安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出台的《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山东省境内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无需再等交警,当事双方可自行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办法》指出,在道路上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则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该《办法》还划分了责任,双方事故中凡是一方有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反交通信号、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机动车逆向行驶、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违法超车等十九项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以上情形的,由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快速进行办理:当事人应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文字记录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等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填写《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认可上述材料。最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后签名确认;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个工作日内同时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或“保险理赔服务网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