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规范气象灾害评估 霾,坐上气象灾害第六把交椅

2013-12-28 14:26: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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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 王彬)记者今天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提出,要明确建设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实施机构、基本要求、评估资料的获取和使用、评估报告内容等,确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霾被列入气象灾害范畴

  草案对气象灾害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并根据我省气象灾害发生频率及影响程度,对所列举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在顺序上作了相应调整。草案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大雾、霾、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据气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虽然我省对霾的观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但雾和霾的标准有重叠之处,早期的观测对大雾影响的重视度更高。2010年4月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霾还不作为一种气象灾害,只有雾被提及,这次拟首次将霾列入气象灾害中。

  及时公布重大灾害危险区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补充;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信息,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避险减灾等措施。重大气象灾害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评估作假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记者了解到,《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重大工程建设的气象风险评估制度,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重要内容。草案则细化了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范围,并确立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单位在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警告,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