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单位GDP用地降30%

2013-11-22 08:10: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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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讯 面对日益突出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今后我省各类园区新上工业项目,不仅要算亩均投入,更要算亩均产值和税收。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就工业用地的6项主要控制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该意见大幅提升了园区(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此前我省政策文件中,都只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部分指标提出要求,而新的标准涵盖了准入门槛、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这在全国省级是最全面的。

  其中,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我省将建立项目入园联席审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探索建立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和产出标准体系。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分别不低于520万元/亩、400万元/亩、2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一般分别不低于30万元/亩、20万元/亩、15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40%,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得低于三层。

  我省将定期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优、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通过限期整改、约谈、挂牌督办、暂停建设用地审批、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硬手段、硬措施强化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工作,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严格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十二五”期间,我省单位GDP建设用地要下降30%。

  该意见还明确提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用地。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个百分点。

  ◆ 《决定》精神 ◆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记者 姜宏建 张海峰 赵洪杰)

  原标题:上项目须算亩均产值税收账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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