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实施
鲁网11月1日讯 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了解到,《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天正式施行,全省17地市都将陆续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资金,低收入群体、价格倒挂的供热企业等都有望享受价格基金补贴。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据介绍,目前全省已经有13个市建立了价格基金制度,用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和缓解公共事业价格矛盾等,2012年,全省各地市共筹集价格基金14亿元。
根据《办法》,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五个用途,即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也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进行补贴。
此外,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也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补贴。(山东商报记者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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