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居住并经过区政府认定 非本村村民也可以自购城中村安置房
本报讯(通讯员 杨阳)10月24日至25日,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了一期中心城城中村改造政策培训班,来自市直有关部门、四大市级投融资集团、各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分局的工作人员,有关乡(镇)办事处和村(居)负责人,以及部分开发公司和策划企业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中心城城中村就是指中心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居。据了解,目前我市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原则,对城中村改造中的改造主体、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征收拆迁安置等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在实施改造主体方面,我市明确,各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村民安置方面,我市城中村改造村(居)民住宅安置采取住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采取住房安置的,安置用房为多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小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3平方米予以安置;安置用房为高层建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7平方米予以安置,对于原住房面积超出对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有关政策标准补偿。
同时,我市明确,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认定后,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但不享受有关保障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在生产生活保障用地方面,我市现行规定按人均25平方米规划净用地面积核定,划拨给村集体组织使用,切实用于村(居)民长期生活保障,不得转让。在规费减免方面,我市规定,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参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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