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为省管企业改革定规矩 省管企业改制要先安置职工

2013-10-29 15:33: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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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 王彬)省国资委出台的《关于省管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于近日施行。通知明确,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改制都要制定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在内的改革方案。而且,如果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还得单独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在管理企业改革行为方面,我省明确,省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的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和引进非国有投资者增资扩股导致国有产权比例降低(以下统称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其改革方案经省管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要报省国资委审批。而且,如果省管企业要改制成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据了解,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要制定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的具体方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职工安置方案等在内的改革方案。如果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还应单独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山东还将规范省管企业与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不得再冠原集团公司的字号。而且,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占有使用国有企业的资产。

  除此之外,山东还会完善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的支付方式: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若需要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付职工劳动保障费用,应将经省有关部门核定的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拨入改制企业开设的、省国资委监管的银行专户,其中,职工经济补偿金等需要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费用由银行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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