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加强管理节能服务机构 不得与项目委托方相互串通

2013-10-29 10:58:00 来源:淄博新闻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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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伊茂林 通讯员窦承运 贾贞)为规范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提高节能服务机构工作质量,昨日从市政府节能办了解到,我市制定了《淄博市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办法》明确规定,节能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前后具有关联评价性的业务,不得与项目委托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办法》所称节能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从事节能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节能规划及检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业务的机构。在本市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业务。

  《办法》明确规定,节能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前后具有关联评价性的业务,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与项目委托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要自觉保守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在未经服务对象明确同意或许可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应当坚持公正、独立、客观、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索要、收受任何礼金财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合理约定收费,不得进行有意降低服务质量的恶性竞争或其它不正当行为。

  节能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转让或者出借备案资质、出具虚假报告、不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业务等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节能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壮大。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