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本报济宁讯(记者 赵厚峰)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市纪委、市监察局近日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对领导干部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职、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进行规范。适用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的中层干部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参加人员超出亲属家庭成员范围的,事前须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活动的计划安排;事后一个月内,应将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季度汇总后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强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所在单位、下属单位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请柬、打招呼;不准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不准使用公款、公车、公物。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规定》指出,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违规收受的财物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各级各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