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制度
胶东在线消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意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大力倡树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的社会风气,烟台市委近日印发《关于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制度的通知》,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生育祝寿、乔迁新居、升迁升学等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和谐、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带头移风易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限于亲属范围内,不准邀请下属单位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人员或个人参加;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馈赠;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变相报销有关费用;不准用公款送礼。
通知强调,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单》。操办婚事等喜庆事宜,提前10天向相应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人数和标准等。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相应内容,口头报告的,需于事后10天内补报书面报告单。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采取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应报告未报告或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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