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3万户小微企业享受免征政策“红利”

2013-09-03 14:18: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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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日讯(记者 盖幸福 通讯员 姜常春赵秀瑜)记者今天从省地税局获悉,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据测算,全省可享受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约13万户。

  通知明确,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退税。各级地税部门要鼓励纳税人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尽量减少代开发票时征税、事后退税情况的发生。对财税[2013]52号文件下发之前核定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原核定的一个完整的定额执行期限内不做定额调整。《通知》同时说明,本次的优惠政策只涉及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不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继续按(鲁财税[2011]91号)的规定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万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责任编辑:苏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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