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中村禁止自改 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乱用
近日,日照市发布了《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凡未纳入年度改造计划或未经批准改造的城中村,禁止自行改造,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居)座落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的,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主要用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村(居)民的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及村(居)发展基金等。
《意见》规定,村(居)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担任拆迁人,负责补偿安置。凡未纳入年度改造计划或未经批准改造的城中村,禁止自行进行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停止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交易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改造村(居)负责拆迁腾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公共设施使用村(居)拆迁腾空土地的,利用村(居)其他土地进行土地等面积置换,该置换的土地出让后,按照拆迁腾空土地出让政策补偿。没有土地置换的,根据周边土地评估价,同时参考拆迁成本,给予货币补偿。
城中村改造中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根据规划确定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国家政策供应,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城中村改造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必须提取的费用后,按照政策规定,主要用于改造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及生活保障。
市政府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管委)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改造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城中村改造和社会保障,专款专用,移丰补缺。
补偿给村(居)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村(居)民的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村(居)经济发展基金;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及公益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