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出台意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13-08-19 09:38:00 来源:聊城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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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聊城建设,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调整产业结构、治理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城区环境治理等方面着手,力争到2015年,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比2012年改善50%左右。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城市建成区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意见》指出,我市将严格产业环境准入,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指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其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用区域内其他项目的削减量进行替代,削减量应达到新增量的一倍以上),确保增产减污。

  今后我市不得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上大压小除外)、钢管生产加工项目和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同时,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要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意见》表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有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停运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要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全面取消分散的自备燃煤锅炉;不在大型热源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每个工业园区只保留一个燃煤热源。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并改用型煤或洁净煤。

  制定完善清洁能源使用鼓励政策和大气污染“以奖促治”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区功能规划,制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鲁西化工集团第一化肥有限公司、第二化肥有限公司、第四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3年内完成“退城进园”。

  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调整能源结构和工业布局。

  根据《意见》,县级政府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公众发布提示性预警信息;环保、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对排放较大的工业企业实行限产停产,对防扬尘措施不完善的建筑工地实行停工,对城区主要路段实行车辆限行。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3年内完成市城区供热电厂煤改气工程

  燃煤也是目前急需控制的污染源。《意见》指出,我市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3年全市煤炭消费量实现零增长,2014年开始逐年降低,并完成上级下达的燃煤总量控制任务。

  为保障能源供应,要大力引进和发展风、光、气、地热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3年内完成市城区供热电厂煤改气工程。

  同时,持续推进燃煤污染治理。所有燃煤设备要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设施,对排放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升级改造。2013年全部取消发电机组烟气旁路,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电厂机组在2013年底前全部进行脱硝工程改造,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10万千瓦以上机组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一半数量的脱硝改造工程,其余的要确保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脱硝效率达到90%以上。

  此外,逐步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用8年的时间,分4个阶段,逐步降低燃煤企业排放浓度限值,最终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放特权。所有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按期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建立燃煤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保证金制度,将脱硫、脱硝电价补贴作为治污保证金,自备电厂参照标准上缴保证金,保证金账户由市财政统一管理;改革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体制,强制实行委托第三方运营,按照脱硫、脱硝实际运行效率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运营方支付运营费用。

  环保部门要完善运营监管设施,强化监管,向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运营数据,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企业偷排偷放行为。

  建环城绿色屏障

  到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对于扬尘的治理,《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要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新开工的建筑施工工地要安装全范围视频探头,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没有安装的不得发放开工建设许可证。

  同时,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清扫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要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加大洒水保洁频次,城区主要交通干道每天洒水不少于5次(雨雪天除外),绿化带及景观树木每周冲洗1次。

  路面破损的,要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下水道的清疏污泥要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要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要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道路遗撒。

  堆场的场坪、路面要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堆场周边要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

  科学规划和大力建设环城林带,努力提高绿化、园林和景观建设的生态功能。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多种乔木,多增绿荫,提高防风抑尘和大气污染物净化能力。到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根据《意见》,在城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其他需要依法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的建设项目。

  城市中可能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要安装油烟、异味净化装置,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在建成区内经营的饮食服务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原煤作为燃料;禁止在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等饮食摊点。

  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城区必须安装二次回收装置,其他区域可安装一次回收装置,到2015年底油气回收设施安装率达到100%。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积极推广油气回收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提倡市民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引导绿色生活方式。

  全面供应国Ⅳ汽油

  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比2012年改善50%左右

  《意见》要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年检。

  另一方面,加快淘汰黄标车步伐。以大中重型运输车辆为重点,促进黄标车淘汰更新,2015年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对黄标车淘汰实行财政补贴,稳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落实城区黄标车限时限行措施,到2015年底城市主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严禁超标排放的外地车辆转入。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同时,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配套建设,力争到2015年,90%的出租车和公交车、10%的社会车辆、15%的客车、5%的货车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强力推进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到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17%和18%,分别控制在7.6万吨和9.9万吨以内,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城区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污染物浓度分别降低10%、7%和10%;2014年分别降低20%、10%和20%;2015年分别降低30%、15%和30%。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比2012年改善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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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治理考核 实行一票否决制

  为确保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认真分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找准关键环节和工作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同时,各级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指挥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落实责任,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对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岳耀军)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