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肇事逃逸”范畴
近年来,我市居民车辆增多,道路车流量增多使交通状况日趋严峻,交通安全类犯罪呈高发趋势。据统计,2012年5月1日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类案件770件786人,占全市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危害交通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检警“两家”、认定情形不同、执法不统一的现象,8月14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会签”了《加强危害交通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意见》,意见共十五条,其中首次对“肇事逃逸”的范畴进行了明确,并明确了通过视听资料等有效证据防范交通案件“顶包”现象发生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会签”的交通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意见对交通事故现场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驶情形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比如,《加强危害交通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意见》第四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民事赔偿调解完毕的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附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受害方出具的收条等证明材料。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在公安机关把调解完毕的民事赔偿刑事案件移交检察机关时,是不同时移送当事人双方签定的和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造成有的当事人不愿意积极赔偿的现象,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需重新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处理意见的情形,“会签”之后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全面处理,并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交通刑事案件发生后,有些犯罪嫌疑人往往让别人“顶包”,妨碍了办案人员公正执法,检警联手“会签”的《加强危害交通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身份的材料应当包括现场提取的物证、肇事车辆保养途经道路的监控卡口照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卡口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各类证据,以防“顶包”案件发生。另外,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在认定酒后驾驶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第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但有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饮酒的,可以认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加强危害交通安全类刑事案件办理的意见》还首次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若交通肇事者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情形,今后也将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除此之外,还明确规定了其他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范畴的几种情形。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一直以来,国家对交通肇事逃逸范畴的规定都比较模糊,市检察院和市公安机关根据我市此类案件的发生特点,首次将“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进行了认定,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合理界定。 (记者 李静 通讯员 李县社 刘健 胡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