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保安全畅通更提供好服务

2013-08-13 08:33: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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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保安全畅通更要提供好服务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路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依法推进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优化公路通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将服务便民纳入条例

  在交通部门由“交通管理”向“交通服务”转型过程中,更加注重服务、关注民生成为我省交通行业的一大亮点。《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出台也不例外,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传亭介绍,该《条例》分为总则、公路保护与管理、公路路域环境保护、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七条,其中,将服务与监督专设一章,就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真正体现服务民生。

  《条例》从我省实际出发,注重解决我省路政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更为明确具体。《条例》的实施,对于依法推进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优化公路通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内容方面,《条例》依照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并结合我省多年来在路政管理方面的经验,细化创新了一些规范,服务与监督就是其中之一。

  查看《条例》,记者看到,全篇将服务放在首位,并将服务作为一个章节系统讲述,“把服务当作行政机关的义务,并作出如此具体规定的在法律法规中并不多见。”我省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服务与监督是《条例》第四章,共有七条,分别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及人员、公路经营企业的服务职责;要求建立方便查询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多种形式及时播发公路交通运行情况;要求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服务区提供免费使用的卫生设施,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同时,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与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法规化

  2011年,省交通运输厅被交通运输部授予“十一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优秀单位”称号,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是我省交通部门在全国公路养护管理检查中向全国展现的亮点,如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被纳入《条例》,是我省将近年来开展的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上升到更高层面,体现出对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视和推动对环境综合整治的常态化。

  在《条例》中,记者看到,对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章节做了详细规定,除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禁止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等公共场所沿公路平行扩建外,明确了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时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要事先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对公安、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作了规定,部门联合,共同行动,做好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效性。

  保安全、保畅通

  据了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是本次立法的主要目的。张传亭介绍,近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危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路产路权的保护,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把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同时,由于上位法《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都比较原则,更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因此,制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十分迫切和必要。

  为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条例》做出详细而系统的规定:针对近年来涉路工程逐渐增多的情况,为了保护公路自身安全,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条例》确立了涉路工程建设双审制,即对涉路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审查,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并与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落实做好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如果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同时也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对于道路拥堵热点问题,《条例》也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是加强各部门的配合,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及时疏导交通。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公路巡逻检查,依法查处车辆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疏导交通,维护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置交通拥堵等突发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到场调查处理。(记者 侯颖)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