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
本报7月26日讯(记者 米广莉 通讯员 刘明)日前,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规范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责任范围和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以及责任追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委(党组)、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地、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班子违反意见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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