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出台供热工程管理办法 供热工程未通过审核不得开工

2013-07-16 15:51: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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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为了解决聊城市热力建筑安装工程中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市政局出台了《聊城市供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供热工程,必须申领《供热工程开工审查意见书》,《意见书》未通过审核的不得施工。

  根据《办法》规定,供热工程是指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热源及首站、供热主管网、换热站及二级管网、户用采暖及计量温控等工程。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市内外单位,应到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备案。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择优向社会公布信誉好、实力强的专业化单位推荐名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的推荐单位名单都不应少于三家。

  对工程存在问题提出警告或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经考核发现管理松懈、技术落后且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并受到相应处罚的,将劝其退出供热工程相关活动市场,并将该单位从推荐名单中除名。

  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开工建设的供热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工程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咨询供热规划、热源配置、技术参数等相关事宜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投标。

  在聊城市从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供热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工程开工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开工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

  

责任编辑:苏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