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共享税收下划市县
近年来,山东省财政运行过程中存在市县收入划分不够合理等问题。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从今年起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自今年起,我省会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下划市县,作为市县财政收入。今后3年内,税收收入规模首次迈上新台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县还将获得奖励。
着手治理
省级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下划市县
意见明确,自今年起,我省会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石化企业增值税,胜利石油管理局增值税,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下划市县,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实现"属地征管、就地缴库".
据悉,对省级下划的收入,将以2012年决算数为基数,每年由市县定额上省财政。改革后,省级保留的税收全部为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税收,具体包括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增值税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电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速公路及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及中央财政划转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
增量分成
今年起济南等地定额上解省财政
我省还会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税收增量分享机制。自今年起,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退税,下同)、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比核定的2012年收入基数增长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耕地占用税2013年-2015年省级暂不分成。
为减轻上缴市县递增上解压力,自2013年起,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市及相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2012年原体制上解额为基数,每年定额上解省财政,不再按照3%的比例递增。该意见还明确,各市因取消递增上解比例而相应增加的财力,要全部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税收奖励
税收"首迈台阶"的县将获奖励
为引导各地立足发展努力增收,2013年-2015年,对省级分享各市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收入,以市为单位计算比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另外,自今年起,对市县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由省级补助50%,其中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统一提高到70%.
该意见中明确,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跨越发展,2013年-2015年,我省将对省级因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收入给予全额返还。而且,2013年-2015年,省级会以每5亿元为一个台阶,对税收收入规模首次迈上新台阶且税收收入增幅和税收比重达到一定要求的县给予奖励,借此支持各地整体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