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2013-04-23 08:27:00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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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山东省专利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炉,新条例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等事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等方式实施专利。

  专项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十类事项: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优势企业培育;专利服务业的发展;专利维权援助与预警机制建设;专利人才培养与国际交流合作;对优秀专利项目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人的奖励;专利试点、示范工作;专利价值评估、贷款贴息以及质押融资风险补助等;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和保护的其他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专利参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专利,股东以专利权等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

  企业在专利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专利审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专利审查机制,对与专利技术相关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项目审批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专利行政部门对与专利技术相关的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报告中相关技术的专利权状况、专利侵权风险等做出评价。

  考核评价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考核评价体系,将专利的创造与应用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数量、质量和转化率,纳入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科研机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其创新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专利预警机制

  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国内外专利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状况,制订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专利风险。

责任编辑:苏志鑫
新闻关键词:山东省专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