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2-06-03 17:35:36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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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管线、供水管线、供电管线……各部门各自为政,每一项工程都要将道路开膛破肚,这种现象被群众形象地称为“拉链工程”。5月29日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该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沟。

  城市、县城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特别是城区边缘,包含了部分乡镇和村庄,被称为“城中村”。“这些地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按照所在城市、县城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不应再按照乡镇、村庄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焕彩解释说,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和村庄,已经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及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进行了统一规划,如果再进行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势必造成重复编制和管理的混乱。

  因此,草案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对道路“拉链工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线等进行统筹安排。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该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沟。

  草案对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拟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等七类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占江)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