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2012-05-29 17:56:30 来源:山东省林业局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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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什么是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答: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林业综合开发、果品储藏加工、林木种植、种苗花卉、经济林、森林旅游、森林文化、木材加工、林下经济、条柳编加工、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生产经营服务建设活动的合作组织或林业文化类企业,达到《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省林业局认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问: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哪些成就?

  答:近年来,特别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关心指导下,我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十分迅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截止到今年初,我省规模以上林业专业合作社达到3978家,位居全国第一位,入社农户43万多户,直接带动农村劳动力123万人,合作社经营林地面积达453万亩,几乎涵盖了林业生产的所有领域。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林业合作社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答:总体来说,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在处级阶段,发展还不够成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地域间发展不平衡、规模普遍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合理、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品牌化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相关人才匮乏等等。新形势下已远远不能满足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不能适应现代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问:林业合作社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对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深化配套改革,搞活农村林业经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问:为什么要开展省级示范社的认定工作?

  答:典型推动、示范引领是我省推动林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重要思路之一。在近几年我省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林业合作社,在树立林业合作社发展样板,打造规模化发展龙头,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开展省级示范社的认定工作,能够更好规范林业合作社的发展建设,培育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

  问:本办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示范社创建活动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创、层递推进的方式,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产生。具体的认定监测工作由省林业局组织实施。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问:本办法的制定主要有哪些依据?

  答:本办法的制定是经省林业局办公会通过并经省法制办备案的,内容科学严谨,主要依据有三方面:一是根据我省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办法出台前,对我省林业合作社的发展形势做了深入调研和全面掌握,并认真总结归纳了各地的经验和建议;二是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如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等;三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规章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

  问:如何全面衡量认定林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答:本办法中认定标准部分分为民主管理标准、财务管理标准、经营规模标准、服务能力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社会效益标准六个方面二十一个小条,每条都提出了具体的达标条件,必须要同时达到这些标准才有资格评为省级示范社。从多方面综合衡量合作社的发展水平,确保了认定工作的全面、科学、客观。

  问:如何保证示范社的管理民主,防止经营权个人垄断?

  答:办法对示范社的民主管理提出了详细标准,要求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制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参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同时,严格执行社务公开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落实社员的监督权利。

  问:示范社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本办法中明确规定,要求必须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同时要有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代表)直接审核。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问:办法对示范社的经营规模和服务能力有什么要求?

  答:示范社是从全省选出来的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完善、带动力较强的合作社,具体要求示范社工商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5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达到500万以上。入社成员数高于本省同行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种植、养殖、销售等达到10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要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林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

  问:对示范社的产品质量和社会效益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要求示范社要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实现品牌化经营,具有核心职能或主打品牌,拥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或无公害标准以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同时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有效的带动入社成员增收,成员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问:如何开展省级示范社的申报工作?

  答:省级示范社的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林业局具体组织申报工作。示范社材料的申报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进行。首先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所有注册的林业合作社,确定申报单位,并负责指导合作社组织申报材料,上报市林业局。然后市林业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专家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向省林业局推荐上报,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办法对申报材料也做了具体规定。

  问:如何进行示范社的评审认定?

  答:示范社的评审认定工作由省林业局组织进行。省林业局组织相关处室专家成立评审认定委员会,按照省级示范社的认定标准,对各市上报的合作社进行审核打分,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评审出的合作社名单和相关材料将在山东省林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由省林业局颁发证书并授牌挂牌。

  问:为什么要对省级示范社采取动态监测管理?

  答:动态监测、优胜劣汰是本办法制定的原则之一,办法对监测管理工作和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目的是避免示范社认定的终身制,督促示范社能够不断自我加压,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对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社及时淘汰,保证省级示范社整体发展的高水平、高标准,以更好的发挥示范社的引领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