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什么要制定《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针对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的范围界定、资料报送、资料保管和税款征收等方面存在标准不一、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制定《办法》加以规范。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一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餐饮业、娱乐业除外),未领购发票或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以及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是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未领购发票而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是正在申请办理或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是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证件,主要包括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是付款方出具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确认证明;
三是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减少资料报送,方便纳税人,一是本县(市、区)纳税人和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不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是个人单次申请代开金额在2000元以下小额劳务发票的,只需提供合法证件和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三是建筑业多级分包申请代开发票时,只提供与上一级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和该工程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同时,为加强管理,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强化了资料报送要求:申请代开《货运代开发票》的,还应提供《营运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申请代开《不动产代开发票》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产权所有证明复印件;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发票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资料。
四、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的税种有哪些?
根据代开发票行业和提供资料的不同,需要缴纳的税种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水利基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
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但是,代开发票申请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缴纳税款。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
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目前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情况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目前,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纳税人申请代开的范围不严格;对属于差额计税或减免税、建筑业多级分包业务的代开发票行为审批不规范;代开发票税款征收掌握不一;使用“大集中”系统上线前开具税票的代开申请审核不严格;代开发票资料管理不规范、保管不完整等。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为减轻基层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收入质量,降低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反复广泛征求相关处室和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代开范围、申请审核、税款征收、发票开具、特殊规定、资料管理、违规责任和附则等九章二十四条,主要按照代开发票管理流程规划各章节,明确了代开发票的范围,规范了申请资料的报送、统一了有关税款的征收、加强了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