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酝酿修订

2011-10-31 07:25:54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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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施行10年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将进行修订。对于此次修订,法律专家一致认为,为加强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力度,应当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目前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已经逐步建立健全。”在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今天举行的专家讨论会上,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孟庆丰告诉记者,自1994年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以及2001年《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实施以来,我省相关事业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全省见义勇为基金募集总数累计已经达到1.12亿元,其中省基金会累计募集3000余万元。但这些基金的募集非常困难,到企业募捐成为主要途径。

    据了解,全国有部分省在地方立法中已经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而在我省现行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中并没有这一规定。这就导致见义勇为基金很难得到政府财政的扶持。

    “不能让募捐成为见义勇为资金来源的主流。”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于向阳说,经费来源应当以政府财政保障为主,而不能以募捐为主。见义勇为的表彰和保障资金应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刘炳君则进一步建议,最好能确定其在预算中所占比例。“这样,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财政收入的提高,见义勇为资金也能得到相应的提高。”

    而在具体的保障办法上,法律专家们也提出了建议。“应当让见义勇为救助保障由一次性向长期性转变。”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刘和海认为,以往对于见义勇为分子,往往都是对个人或家庭进行一次性奖励、救助,缺乏能实现长期保障的长效机制。

    刘炳君建议,合理的办法是对见义勇为情况进行区分,对见义勇为未伤亡或轻微伤能治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轻伤或重伤的人员在奖励的同时解决医疗护理费用,对致残的应当根据伤残程度给予长期保障,对牺牲者,则应对其需要赡养和抚养的人员进行长期保障,使得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线。同时,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在就业、入学等方面应给予一定优先权。他还建议,新条例适用范围应不光山东人在本省的见义勇为行为,还应包括山东人在省外和外省人在山东的见义勇为行为。

    形势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需要对见义勇为条例进行修订,而修订的主旨和核心,就是从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孟庆丰说,新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将尽快修订完善,然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编辑:崔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