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要求各地政府从严监管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把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基本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国家给予资金补助外,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在政策和经费上也要给予支持。从2012年起,省财政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适时增加。
山东省要求,严格自然保护区审批与调整程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按省、市、县三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地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须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设区市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山东省强调,规范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内的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设施建设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和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加强管护设施建设,争取到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基本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除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涉及关系国家和山东省整体发展的重大项目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进行规划修编。
责任编辑:崔云飞
新闻关键词: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