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4类场所新建“油烟餐饮”项目 罚款最高十万元

2011-07-19 07:46:57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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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省城将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条例出台规定,禁止在4类场所新建“油烟餐饮”项目。

  条例规定,济南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并将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如果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部门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4类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这4类场所包括: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

  条例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编辑:崔云飞
新闻关键词:油烟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