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伤残补助金上涨 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加大

2011-07-15 07:27:32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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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4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针对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山东实际,就工伤保险的诸多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比此前的《试行办法》(2004年1月1日实施),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在“工伤认定”、“基金使用”以及“工伤保障”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改进。本报特邀劳动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庄文飞进行了解读。

  新的实施办法更加人性化

  经过与此前的《试行办法》对比,庄文飞律师认为,新颁布的实施办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更加人性化。

  新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针对工伤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这样的规定,比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文更加到位,特别是提醒劳动者,在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时,一定要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保留证据,便于工伤认定。

  新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这比2004年实施的《试行办法》增加了5天。庄文飞律师认为,这一点,可以理解为山东省政府对劳动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工伤申请工作的重视,增加5天,确保审查到位,不漏掉任何该受理的申请,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加大

  新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庄文飞律师介绍,以往只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此次扩大至五六级,保障的范围扩大了,而且提出了具体的调整标准,可操作性强。

  新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该条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比《试行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中,五级多2个月,七至十级分别减少了3、4、5、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中,五级多1个月,七至十级分别增加了5、4、3、2个月。

  庄文飞律师认为,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中,五级及七至十级都有了增加,这体现了省政府对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就业的关注,通过增加就业补助金,鼓励他们实现再就业。

责任编辑:编辑值班
新闻关键词: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