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税局解读十大热点政策问题

2011-07-15 07:21:13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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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位回国服务留学人员,出售一辆已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征手续并已使用3年的小轿车,新车主是否应缴纳车辆购置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据此,新车主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1-30%)]×10%。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货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只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可以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以,只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可以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部分新产品作为样品免费送给客户使用,请问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因此,上述公司免费送样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样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继续执行?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1)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即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七、支付员工工装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八、商场零售钻石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文件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所以商场零售钻石应该缴纳消费税。

  九、跨年度达到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是否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因此,跨年度达到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应该认定一般纳税人。

  十、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以什么凭证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责任编辑:编辑值班
新闻关键词: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