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政策解读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五不准”制度
在第21个“6·25”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本报设立“国土资源政策解读”专栏,邀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促进社会各界关注和了解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共同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科学发展。
一、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生命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们济南市必须要确保549万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80万亩。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设施农业,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五不准”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国务院明确规定基本农田“五个不准”: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四、耕地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每年国家、省、市、县、乡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各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非农建设补充耕地面积,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国家暂停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并组织监察、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先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责任编辑:崔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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