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醉驾”需法律文化双管齐下
“醉驾”一词借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之机,再次热了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华社12月21日报道)
以前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法规虽然也有规制,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犯罪,可惜仍不“给力”,要拘役必须满足“情节恶劣”这一前提,这个模糊规定会让自由裁量范围变得随意。现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规定,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一律按“危险驾驶”定罪,这不过是对一审稿的纠偏而已。不管是参照目前国内“酒驾”、“醉驾”、飙车等恶性交通肇事现状,还是参考国际维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个“醉驾入罪”都算不上多么严苛。因为“危险驾驶罪”还仅限于“醉驾”,而非更彻底的“酒驾”。一字之差会带来多么宽松的执法空间,不难想象。而国外的相关处理经验更加无情,如果胆敢“酒驾”、飙车,一旦被抓获,轻则面临巨额罚款,或动辄蹲几个月监狱,而若真的不幸“情节恶劣”,还将面临终身禁驾的重罚。
其实,“醉驾”、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早已在《刑法》中归类于交通肇事罪。为何在民众印象中,“醉驾”等行为不降反升呢?主要原因还在于执法打了折扣。打招呼递条子、看人下菜的“软阻碍”不绝如缕,严重亵渎了法律威严和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让侥幸心理蠢蠢欲动,增大了遏制难度。
“醉驾”入刑法,拘役治“醉驾”,让人看到了制度性求解之道。只是在法律威慑之外,还应配合成熟文明的浸润,消除那些违法冲动。汽车社会倏忽而至,但是我们社会中的汽车文化并不匹配、远未成熟。汽车礼让行人,应该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但现实中很多时候恰恰相反。“酒驾”、飙车等违法行为也蕴含着汽车文化的不成熟甚至变异和畸形。如何从司法和文化两个维度来解开“酒驾”困局,无疑到了必须破题的时刻了。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