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有新规
本报12月6日讯(记者解照辉)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从12月1日起,我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规定正式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行政区设置、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由非行政区管理委员会向所在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确定。
非行政区申请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非行政区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单位;设置民政部门或具有民政行政职能的部门;户籍管理独立,辖区常住人口在15万人以上。
内地居民在山东省辖区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和经省民政厅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非行政区民政部门或具有民政行政职能的部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山东省辖区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确定的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置或撤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山东省辖区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民政厅确定。
责任编辑: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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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键词: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