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廉租房建设需启动问责机制

2010-11-19 11:11:32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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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  舸

    审计署发布2010年第22号公告,公布了 19个省市2007年至 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发现共计21360余万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被套取挪用。同时,还发现一些城市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时足额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1月 18日《法制晚报》)

    早在三年前,《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就重申了一个重要的政策常识,即再次确定各级政府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责无旁贷的主体。 在此原则之下,还明确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是这个政策体系的重点。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既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关注民生、重视民生的具体表现。但是,三年过去了,在经济适用房因为诸多先天弊端走向死胡同、限价房有悖于市场规律而举步维艰、公共租赁房还躺在设想摇篮中尚未成为现实之际,惟一能给予民众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希望的廉租房建设,又遭遇了“2亿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被套取挪用”的当头一棒。

    可以说,廉租房建设一直以来就发育不良,尽管国家就建立廉租房制度曾经向各地三令五申,但直到 2006年底,全国657个城市中还有145个城市没有建立起廉租房制度。国家要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要用于廉租房建设,也还有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落实,很多城市更没有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

    再者,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的三个渠道来看,财政资金安排上,中央财政资金应该是能够及时到位的,但是,地方财政因为缺乏硬性的约束机制,就可能存在配套资金方面的问题;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在当前财政体制下看,依然存在有落空的可能;曾经设想的由公积金净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理论上可以落实,但是,合法性上却存在疑问。因为,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城镇职工缴纳的个人资金,收益应该分配给资金缴纳者,而不是廉租房群体,这等于是从民众福利中抽取一部分转移支付给另外一些人,羊毛依旧出在羊身上。

    更令人叹息的现实已经降临——原本就少得可怜的廉租房资金,依旧逃脱不了公共财政划拨屡屡被挪用挤占的宿命。更令人不堪的是,即使是所剩无几盖起来的廉租房,同样在分配过程中出现问题——审计显示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3.12万元,这些家庭拥有什么样的幕后背景,凭什么可以通过重重检查,享受原本属于低收入者权益的廉租房租赁补贴?

    脆弱的廉租房抵不住瓜分,如果廉租房保障体系建设总是指望于地方自律,而相关问责持续缺位,在当前层级行政体系和执行环境没有得到较大调整之前,廉租房保障体系建设就难免重蹈经济适用房覆辙,沦落为任由宰割的“唐僧肉”。

责任编辑:鲁珊珊

责任编辑:鲁珊珊
新闻关键词: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