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地税服务热线互动解答

2010-09-03 14:33:39 来源:济南政府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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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了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2、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列举了接受捐赠收入。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所以,非营利组织以外的单位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我单位是一家从事移动代理的个体工商户,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目前移动公司对我单位取得的佣金收入代征税款,是否仍然执行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信行业代办人代理电信业务取得佣金收入的税收管理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60号)第五条的规定,代征税款时,私营以上企业无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执行按月5000元的营业税起征点。代办人员未达起征点时,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征收外,个人所得税也不征收。达起征点后,按照发票开具金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代办人员同时为多家单位(移动、联通、电信公司中两家以上)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不得分别计算起征点。
  因此,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移动代理的个体工商户,执行按月50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4、为了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安装的中央空调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5、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25号)的规定,对于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6、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的规定,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日期为2008年3月7日)
  7、2010年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根据《关于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06]26号)第六条的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因此,2010年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的政策可以继续执行。 (市地税局)

责任编辑:鲁珊珊

责任编辑: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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