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官的“人肉搜索”不应担责

2010-07-23 08:38:32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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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集大成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网络上不时爆出的“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造成的伤害,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无疑给“人肉搜索”戴上了“紧箍咒”。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一些问题官员的“人肉搜索”不属于侵权,也不应当担责。
    我们讨论人肉搜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必须明确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有限性。人肉搜索本身就是通过网络和网民的力量,让某个人或某件事曝光于公众之前,从而达到寻求真相的目的。因此,人肉搜索这种行为本身与隐私权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是,我们要明白,公民的隐私权是受一定程度的限制的,特别是对社会公众人物、官员等群体而言,他们的隐私权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所受的限制更大。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例,虽然公民私有财产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但是作为官员却必须牺牲这种隐私权,公之于众。在周久耕事件中,周久耕抽名烟、带名表,这似乎也是个人的私事,属于公民隐私范围。但是,周久耕是个重要职能部门的官员,网友从他的行为和言论中嗅出了腐败的气息,于是发动了人肉搜索,最终让他并受到应有的处罚。显然,这种出于反腐败的正义目的人肉搜索,应该大力提倡,而不是禁止。
    从人肉搜索的现状来看,确实已到了需要立法部门出面予以规范的地步,但是,它需要的只是规范,而非“一棒子打死式”地予以禁止。因为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关键看使用者是否使用得当。如果使用者心怀不轨,人肉搜索自然极有可能陷入侵犯隐私的泥沼中;但如果使用者心怀正义,人肉搜索则有可能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和尖刀。从某种程度来看,不少人肉搜索的发起源自民众对道德的捍卫。
    因此,人肉搜索需要的是,从立法、行业自律及技术等方面多管齐下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其扬长避短,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柄利剑。

责任编辑:鲁珊珊

责任编辑:鲁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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