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就业条例作出多项修改 用实习生须签协议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过程中,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始终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也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较多的一环。对此,刚完成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人员申请贷款和享受补贴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
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条例修订草案对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条件以及财政贴息的比例,但没有具体规定。为便于操作,修改稿规定: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同时规定,个人或者合伙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记者 杨芳)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须签实习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不要签实习协议?实习时间多长为宜?记者昨天从省人大法工委获悉,刚完成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此作出了新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签实习协议,学生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
据介绍,为切实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意见,修改稿在关于实习生实习的规定中增加了新的内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尚未毕(结)业的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应当与实习生所在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载明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记者 杨芳)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