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引热议 实习期间报酬应明确
10月3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就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该补充哪些内容、实习生实习有关规定是否合适等4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讨论。
■焦点一:毕业生就业规定还需细化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对此,肥城市劳动就业办主任张兆军认为,可以在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深化户籍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
张兆军建议,修订草案应补充相关内容,包括积极创造条件,选拔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从事农村基层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
同时,莱芜市发改委综合科科长孙绪慧建议,修订草案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招聘高校毕业生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准随意克扣工资或以各种理由辞退等内容。
■焦点二:应设专项资金对创业者免费培训
针对创业带动就业中政府还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的问题,孙绪慧认为,创业者在起始阶段各种技能、资金实力均有不足,通过免费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管理水平,对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可以添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对创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的内容。”孙绪慧说。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职工韩玉萍认为,修订草案应补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应采取措施建立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引导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的内容。
■焦点三:设职业中介机构要交保证金
职介机构良莠不齐,黑中介欺骗求职者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对设立职介机构的开办资金、经营服务场所、章程和管理制度作出规定。
“我建议,在规定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的基础上,加收不少于5万元的保证金,以此来监督和约束民办职介机构的职介行为,”听证会上,淄博市张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会斌提出建议。
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湖北社区书记杜长霞建议,将修订草案规定的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转为备用资金,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担保资金,用于支付该机构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焦点四:实习期间补助费用额度应明确
修订草案提出,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发给实习生一定的生活费。对此,很多听证陈述人都提出应明确生活费额度,保障实习生权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党委书记吴茂林就提出建议,修订草案应规定,“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发给实习生生活费”。
“为确保实习生的权益,不管实习生也好还是毕业的学生也好,站在劳动的角度上讲应是一视同仁,”大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周志强也提出,“实习生的实习报酬应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要求。”(记者 黄强)
■焦点一:毕业生就业规定还需细化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对此,肥城市劳动就业办主任张兆军认为,可以在加强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深化户籍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
张兆军建议,修订草案应补充相关内容,包括积极创造条件,选拔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从事农村基层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
同时,莱芜市发改委综合科科长孙绪慧建议,修订草案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招聘高校毕业生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准随意克扣工资或以各种理由辞退等内容。
■焦点二:应设专项资金对创业者免费培训
针对创业带动就业中政府还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的问题,孙绪慧认为,创业者在起始阶段各种技能、资金实力均有不足,通过免费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管理水平,对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可以添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对创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的内容。”孙绪慧说。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职工韩玉萍认为,修订草案应补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应采取措施建立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引导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的内容。
■焦点三:设职业中介机构要交保证金
职介机构良莠不齐,黑中介欺骗求职者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对设立职介机构的开办资金、经营服务场所、章程和管理制度作出规定。
“我建议,在规定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的基础上,加收不少于5万元的保证金,以此来监督和约束民办职介机构的职介行为,”听证会上,淄博市张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会斌提出建议。
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湖北社区书记杜长霞建议,将修订草案规定的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转为备用资金,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担保资金,用于支付该机构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焦点四:实习期间补助费用额度应明确
修订草案提出,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发给实习生一定的生活费。对此,很多听证陈述人都提出应明确生活费额度,保障实习生权益。山东医药技师学院党委书记吴茂林就提出建议,修订草案应规定,“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发给实习生生活费”。
“为确保实习生的权益,不管实习生也好还是毕业的学生也好,站在劳动的角度上讲应是一视同仁,”大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周志强也提出,“实习生的实习报酬应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要求。”(记者 黄强)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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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键词:就业促进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