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镇容貌和环境管理办法(草案)》征民意
渣土车撒漏最高拟罚3万
■装修房屋业主承担垃圾清运费 ■阳台护栏不得晾晒衣物
带泥上路、沿途撒漏、疯狂行驶……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建筑渣土运输车的种种不规范行为,日渐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顽疾”。目前,我省拟出台政府规章对这方面问题进行严格管理。渣土车如果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泄漏、遗撒的,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沿街撒渣土每平方米最高罚3元
在省法制办今天公布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中记者注意到,关于渣土运输车管理方面的条款较为详细,是草案中的“大头”。
渣土车沿途撒漏渣土,对城市环境卫生造成破坏,也让市民颇为反感。对此,草案提出,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
运输砂石、渣土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如果没有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将被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带泥上路最高罚2万
除了沿途撒漏,很多渣土车驶离工地时也粘带了大量泥沙,对道路环境造成污染。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同时,施工现场作业应做到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渣土;使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按规定排水,不得外泄污染路面;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等。
如果施工企业没有按照草案规定,达到上述要求,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如果未及时清理,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丢弃
为了节约运输成本,很多渣土车并没有将渣土运往指定地点倾倒,而是随意倾倒在路边甚至道路中央,对行车安全、市民出行及环境卫生带来危害。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不得擅自丢弃。
同时,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单位也不得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记者 黄强)
扮靓城市“细节”不容忽略
阳台护栏将不得晾晒衣物
楼梯外墙随意装修、阳台外侧晾晒衣物、随意张贴“小广告”……这些在日常生活中时而会见到的现象,恰恰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易于忽略的“细节”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都作出明确规定。
楼顶放杂物个人最高罚500
草案规定,对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和改建临街门窗,应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应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搭建棚屋。否则,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装修垃圾业主付费清运
新入住小区,装修房子产生的垃圾如何处理?谁承担费用?时常会有业主和物业为了这些问题产生争执。
对此,草案规定,居民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阳台护栏不得“挂小旗”
“小区环境很好,就是有的业主在阳台护栏上晾衣服,像挂着一面面‘小旗子’,影响整体美观。”我市某小区的一位物业管理人员对窗外“挂小旗”现象很头疼。
对此,草案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外部墙(窗)体上或者阳(平)台的护栏上,不得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也应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贴“小广告”电话将被停机
为处理张贴“小广告”这类顽疾,草案规定,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相关部门将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电信号码的使用。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公益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空中“蜘蛛网”要入地
草案提出,新建城镇道路,沿路设置的各类管道、管线应该入地敷设。禁止在城镇道路上空和楼宇之间擅自设置架空管线。对已经设置的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对城镇道路进行改造,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也应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及时拆除废弃的线杆。(记者 黄强)
城镇容貌咋管理听听您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5日
11日,省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从现在起到8月25日,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对我省城镇容貌、环境卫生管理有哪些想法和建议,可以及时反映给省法制办。
草案全文共54条,分为总则、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对我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方面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草案通过审议公布实施后,1995年5月2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将同时废止。
为了进一步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省法制办决定将草案全文在网上公布(http://211.155.13.108:8080/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市民可通过来信来函、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对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省法制办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5日。联系单位省法制办,联系人田秀娟,通讯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86062943。(记者 黄强)
城镇容貌管理相关单位各司其职
发现破坏行为市民有权举报
长时间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多头管理从而造成无人管理的现象时而发生。《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明确提出,我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要实行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草案规定,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同时,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记者 黄强)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