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监督条例明起施行 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于明天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席记者 宋传波)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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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键词:山东财政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