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09年3月1日起实施

2008-12-17 08:49:51 来源:山东新闻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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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闻网12月15日讯(记者 宋宪霞)校车驾驶人要求更严格、自行车取消登记制度、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将纳入机动车行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建国以来我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明确校车基本要求 驾驶人要求更严格

    为保障学生安全出行,《办法》对校车作出专门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此外,《办法》明确指出,校车驾驶人应该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未满十二分和无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自行车取消登记制度 电动车要挂牌

    《办法》实施后,自行车将取消登记制度,改由自行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时按照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建立台帐,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而作为市民越来越普及的交通工具电动车,将会根据相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时速低于20公里的电动车按非机动车挂牌管理,高于20公里并符合标准的,按机动车挂牌管理。“只有纳入正规目录的厂家生产的电动摩托,才有资格挂机动车牌上路。对于旧电动车如何区分机动与非机动,还有待研究。”省交警总队法制办主任张瑞军如此表示。

    同时,《办法》还对非机动车作出系列规定: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车、残疾人不得改装动力装置;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禁止疲劳驾驶 无信号道路为“弱者”停车让行

    除以上外, 《办法》还有许多人性化规定,如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后再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禁止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非机动车、行人遇有障碍借用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该主动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携婴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等。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