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道管理有新规:擅自采砂最高可罚五万元

2008-08-04 13:49:12 来源:济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日前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案增加了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可强行拆除浮桥、不准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等新规定,并明确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额度。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新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可能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工程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得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明确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同时明确,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不得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

    未经批准,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活动,砍伐护堤护坝林木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季耀昆)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