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赔偿入山东消费保护条例 质量差也要赔偿

2008-05-05 15:32:17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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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购物赠送礼品、奖品或免费服务等销售手段非常普遍,赠品质量如果有问题消费者大多只能自认倒霉。对此,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出,如果赠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不得免除赔偿损失等责任。

  记者今天了解到,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免费服务应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将赠品质量纳入消费者保护条例,此举在全国还是首次。

  对于个人信息随意被商家泄露的问题,草案提出,经营者不得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并对消费者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商家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情节严重的,将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销售商品,要事先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基本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退换货途径、售后服务方式等信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其事先向消费者的说明、承诺不一致或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另外,对于购物卡、券作废但不退还消费者卡中余额的情况,草案提出,经营者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余额退还消费者。(记者黄强 实习生 李然)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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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键词:山东消费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