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慧星教授细解《物权法》
实现小康社会要求保护私有财产
10月1日起,《物权法》正式施行。
10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梁慧星教授,在市委党校作《物权法》专题报告。本报记者近距离聆听了梁慧星教授关于“物权”的精辟见解。
“即使警察也不能任意往我家里跑”
梁慧星说,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是法律的强行规定,不仅仅指一般的盗窃犯等,还要针对国家公务员,针对国家机关,针对国家的警察,“即使警察也不能任意往我家里跑,警察要进我的屋,要么得到我的许可,要么找公安局长办搜查证,否则进去就是违法。”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惟有两条: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梁慧星举了一个例子,前几年网上炒了一个事件,小两口在卧室里看黄碟,两个警察冲进去把小两口抓起来了。最后的结果是公安局长赔礼道歉,两个警察受了处分。说到底这就是物权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这两个警察要强行进入必须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就成了违法行为。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在社会划了一条界线。如果我们的地方政府都有这个物权观念,理解物权的排他性的话,侵害人民权利的好多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
“‘黑摩的’虽不能营运但属车主合法财产”
梁慧星还举了一个例子阐释《物权法》的出台对于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他说,在一份专门从事法治宣传的报纸头版显著位置曾刊登过一则图片新闻,内容是为了加强交通管理,某地一公安机关用压路机压碎了192辆非法运营的“黑摩的”。对此,梁慧星说:“‘黑摩的’司机的违法是他的行为违法,我们可以制裁他,比如可以不让他拉客,罚他的款。但是他的摩托车,在法律上是合法取得的财产。行为违法,他的财产并不一定违法。”
梁慧星继而说,现在一讲依法行政,有个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要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尽量完善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实现“依法行政”了?不是。因为依法行政首先不是行政程序问题,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人民和企业的物权,靠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懂得物权观念。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我们不具有物权观念,不知道物权具有排他性,本来是好心,却办了坏事。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物权法》,使执法者知道公权力的界线何在,才能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私有财产能够受到切实的保护”
梁彗星在报告中说,广大人民群众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与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有关。所谓全面的小康社会,亦即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社会,当然意味着人民群众拥有相当数量的动产和不动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最终要由全体人民实际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总量来验证。而小康社会的实现,要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进一步发挥。怎样才能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必要条件是,广大人民群众积累的财产能够受到切实的保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不仅明文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针对历史和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创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如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可以解决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及强行摊派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流动摊贩,不能毁损、没收其商品和工具;没有搜查证就不能强行进入居民房屋,彻底终结进行“抄家”的可能性,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等等。(记者 王鹏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