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今后将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发政府补贴

2007-09-20 08:09: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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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草案)》

    用制度保障科研开发

    9月19日,《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条例草案还规定:“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并对科研开发的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成果转化等进行了规范,从人力、财力方面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技术推广机构

    据省农业厅厅长战树毅介绍,到2006年底,全省农村户用沼气达到67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达到226处,秸秆生物质能利用达到4200多万吨;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利用达到585.5万平方米;风力发电机达到2248台,装机容量755千瓦;风力提水机达到1183台,灌溉面积8855公顷;地热利用80处。目前,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年节约标煤760万吨,仅沼气“一池三改”模式每年为农民增收节支约3.4亿元;年处理农村人畜粪便560多万吨,部分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得到解决,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村容村貌明显改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但是,现有的技术推广体系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凸现,很多地方由于机构、人员和经费等原因,政府公益性技术服务跟不上,造成大量的设施、产品闲置或者报废,严重挫伤了农村居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积极性。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安排专项资金

    近几年,国家和省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去年以来,省财政拿出1.5亿元用于户用沼气池、秸秆综合利用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污工程建设补贴,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和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可以在节能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条例草案对农村可再生能源生产建设补贴制度作了这种衔接性的规定。

    条例草案还对建设农村住宅以及新建或者改建农村校舍、医院、敬老院等公用设施,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和节能建筑技术设计方案的,确立了政府补贴制度。

    大中型工程设计方案要经过核准

    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技术难度比较大,有的工程危险性比较高,一旦设计技术方案不合理,将造成人力、物力的大量浪费,给国家和农民群众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十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风力发电站;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

    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战树毅认为,这一核准制度的设立,将有利于规范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生态效益,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记者 姜玉泰)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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