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设领域节能减排 销售商品房须标明耗能量
建设领域是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据测算,我省每年的建筑使用能耗为3905万吨标准煤,占全省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23%。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省建设厅日前制定了《山东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2200万吨标准煤,节地21.6万亩,减排二氧化碳5852万吨、二氧化硫44万吨的总体目标。
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方案提出,推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实现A级性能认定的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比例达到35%以上。积极推进商品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制度,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交付使用。
自2008年始,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品质状况表等文件中载明节能措施、耗能量等信息。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节能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对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供热(制冷)系统效率、单位建筑面积耗热量指标、实际节能效果等予以测评,规范和引导能效测评标识行为,组织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
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公示
方案要求,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启动19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以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与采暖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要同步进行。今年,将在济南市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工作,其他设区城市明后两年全部实行。
2010年县城所在建制镇应运行污水处理厂
方案要求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污水管网、脱氮除磷、污泥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和改造,把城市污水管网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尽快配套完善。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建成运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再生水利用能力40万吨/日;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口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建设部门联网。
——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住宅小区,都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处理设施。
——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省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
——各城市对9升以上的便器水箱和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提出更换改造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现有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5%。
超过能耗定额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方案规定,制定实施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对超过能耗定额的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城市居民用水推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施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开发利用支持性价格政策。
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和补偿部分设施建设成本,并使企业保本微利,并逐步做到合理盈利。今年设区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提高到平均1元/吨,县级市和县城要提高到平均0.8元/吨。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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