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油区管理将有法可依 八种行为视为违法
6月13日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油区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禁止在油区内实施侵占破坏石油企业生产生活设施等行为,对清理取缔“三小一点”问题等作出明确规定。
8种行为视为违法
目前,我省已形成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管道输送、石油化工生产基地,油区涉及16市(除日照市)的98个县市区。由于多年来油区管理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土炼油、小化工、小冶炼大量存在,在输油气管道上打孔盗油盗气屡禁不止,违章建筑占压输油气管道,严重危及管道的安全运行等,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
草案规定,在油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侵占、破坏石油企业的生产、生活设施;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和输油、输气、输水管道以及电力和电力器材;擅自启动、关闭石油企业的各种阀门、开关;在输送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的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从事取土、挖塘、采石,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堆放大宗物资等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活动;损坏、拆卸、移动石油、天然气设施标志;擅自切断石油企业的电源、水源、通讯线路;妨碍物探、测井、钻井、采油、井下和油田建设等生产作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石油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清理取缔“三小一点”
“三小一点”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的小土炼油、小化工、小冶炼和油田废旧物资非法收购站点。由于“三小一点”往往诱发犯罪分子破坏输油气管线,扰乱油区治安秩序,我省每年都开展春秋两季大规模的清理取缔专项行动。但由于法律依据不充分,对“三小一点”的查处存在很多困难。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小冶炼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不得擅自设立落地原油净化站(点)、石油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收购站(点)。对违反以上行为,草案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设立石油企业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收购站(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影响农业种植养殖将予补偿
草案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敷设保护区范围内影响农业种植、养殖的,石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在石油企业已经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经石油企业同意,当地农民可以种植农作物,但石油企业对在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记者 姜玉泰)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