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律师办法》施行 请律师可赢了再付费

2006-12-05 07:45: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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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不需要在打官司之前付费,可以在赢了官司之后再掏钱,官司输了则不需付费。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新的国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开始实施,按照《办法》规定,委托人可以选择这种风险代理制度。

  《办法》首次规定了风险代理制度。风险代理指当事人先不必支付律师费,待官司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按约定的比例支付酬金。一般来讲,这种约定的律师酬金往往高于政府指导价,对此,《办法》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办法》同时规定了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情形。风险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案件,但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适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办法》同时明确限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据介绍,律师风险代理制在实践中已经存在。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大客户多用此方式,越来越多的普通当事人也选用此方式。因为它可以先不支付律师费,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而对律师,胜诉才能得到大笔律师费,可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记者 高园)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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