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 损害齐长城将重罚

2006-10-26 07:37:00 来源:齐鲁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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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出台了《长城保护条例》,以期加强对长城的保护。25日,记者就此采访我省及全国权威长城专家,他们均表示,条例所指的长城,指我国境内历朝历代修筑的所有长城。凡个人或单位侵害位于我省的齐长城,据条例同样将面临重罚。

  据我省齐长城专家、济南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华松教授介绍,新出台的《长城保护条例》所指包括齐长城毫无疑义。这是因为,中国长城有着自己的发展历程,即起始于春秋战国,止于明朝。古来也有“上下两千多年,纵横十万余里”的说法,指的就是我国境内所有的长城遗产。

  记者25日下午致电中国文物学会常务理事、长城研究委员会会长成大林先生,他表示《长城保护条例》“当然包括”齐长城。

  条例中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并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如,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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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种活动被禁止


  据《长城保护条例》,以下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记者 乔显佳)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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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键词:长城保护条例